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臺灣粒線體醫學暨研究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for Mitochondrial Research and Medicine,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合全國從事粒線體生物醫學研究之人士,促進粒線體生物醫學之研究與發展,並與國際相關學術團體合作聯繫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粒線體生物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粒線體生物醫學相關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出版有關粒線體生物醫學研究之專書期刊。 四、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五、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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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
第九條 | 本會成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第十條 | 本會成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一條 | 本會成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十二條 | 本會成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等之數額及捐款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本會成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本會成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任期3年,且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每次選舉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名額輪換。 置理事11人、監事3人,分別成立理、監事會。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本會成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解)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十年會員為新台幣八仟元,於每年年初繳交。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之預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計年度終了之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章程經本會95年8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5年10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50158127號函准予備查。 |
統一編號:48824340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23號 粒線體醫學研究中心電話:07-7317123#8893傳真:07-7311696E-mail:taiwanmit0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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